黑龙江|生物质锅炉最高补贴50万元!
2021-09-22
近日,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2021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绥化市、大庆市乡村两级(不含城中村和城市近郊区,其中城市供热网络能够辐射到的为城市近郊区)为农户集中供热的企业和政府、学校、卫生院等机关事业单位,改造或新建生物质锅炉替代燃煤锅炉,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雪乡旅游景区列入散煤污染治理“三重一改”的燃煤锅炉改造生物质锅炉,并实际燃用秸秆成型燃料或秸秆打捆直燃的,每蒸吨给予5万元定额补贴,单个项目锅炉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以下为方案原文:
2021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推进我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提高秸秆还田肥料化利用和离田产业化利用水平,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农业绿色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原则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把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作为防治大气污染、推进绿色发展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工作来抓,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和耕地质量为目标,与黑土地保护相结合,以秸秆还田利用为重点,统筹秸秆还田、过腹转化、清洁能源等利用方式,拓宽利用路径,完善扶持政策,探索建立政府、企业、农民合作共赢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用优先、聚焦还田。优先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对秸秆肥料、燃料、饲料的需求,突出秸秆还田肥料化利用,促进耕地质量稳步提升,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加大能源化、饲料化利用技术的推广力度,合理引导原料化、基料化等其他综合利用方式,推进秸秆多元循环利用。
2.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综合考虑秸秆资源种类、产量,秸秆产业基础优势、发展布局,以及农民意愿、运输半径等多方面因素,因地制宜,就地就近,统筹安排秸秆多元利用优先时序,合理编制年度实施方案,避免资源闲置或过度竞争。
3.坚持政府扶持、市场运作。通过政府引导扶持,调动全社会参与积极性,积极探索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建立适应市场需求,各类经济主体广泛参与的秸秆收储运用体系,畅通秸秆从田间到企业的输送渠道,引导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社会资本等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农民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
4.坚持科技支撑、延伸链条。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的支持,以玉米、水稻秸秆处理利用为重点,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装备和工艺水平。加强成熟技术模式的复制推广和有推广前景项目的产业化示范,延伸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条,加快推进产业化发展。
5.坚持健全机制、形成合力。省级定方案、定目标、定标准、定政策,市级抓协调、抓督导、抓配套,县级履行实施主体责任,乡村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有力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三)工作目标
在巩固现有工作基础、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保持扶持政策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政策扶持机制,全面落实农民主体责任,确保耕地质量提升和大气环境质量提高。2021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1%以上,秸秆还田率达到66%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秸秆肥料化利用领域。以实施农作物秸秆直接还田为重点,同步推进秸秆堆沤、造肥、过腹转化等间接还田方式,构建科学合理的秸秆还田利用体系,调动农民和合作社等生产主体参与秸秆还田的积极性。各地可结合当地土壤类型和气候生态特点,选择适宜的秸秆还田技术模式,促进耕地质量提升。
(二)秸秆饲料化利用领域。在肉牛、奶牛、肉羊等草食畜禽重点养殖区域,鼓励开展秸秆黄贮、氨化、微贮、压块、颗粒等饲料化利用。
(三)秸秆能源化利用领域。积极推广生物质锅炉、秸秆固化成型、秸秆发电、秸秆生物气化和热解气化等技术。鼓励县乡集中供热小燃煤锅炉的生物质改造替换,继续引导农户安装户用生物质炉具,推动“秸秆代煤”“压块代煤”。依托全省现有生物质发电项目,根据当地秸秆资源条件、分布特点、收集半径及保障能力,加强秸秆供需衔接,发挥好生物质电厂转化利用秸秆能力。
(四)秸秆基料化利用领域。利用生化处理技术,利用秸秆生产水稻育苗基质、草腐菌类食用菌基质、花木基质、草坪基料,带动食用菌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生态平衡。
(五)秸秆原料化利用领域。围绕现有基础好、技术成熟度高、市场需求量大的重点行业,鼓励以秸秆为原料编织,生产非木浆纸、人造板材、包装材料、降解膜、木糖醇、餐具、复合材料等产品,提高秸秆产业化利用水平。
(六)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以需求为引导、利益为纽带、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骨干,政府推动、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多种模式互为补充的秸秆收集储运服务体系。支持发展秸秆收储大户,壮大秸秆经纪人队伍,提供秸秆收集储运综合服务。鼓励发展农作物联合收获、打捆压块和储存运输全程机械化。
三、扶持政策
坚持“还田利用为主、离田利用为辅、政府引导扶持、农民等主体共担”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秸秆还田、离田等环节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秸秆还田作业补贴
各地应根据本地土壤和耕作条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选择秸秆还田模式。
1.玉米秸秆翻埋还田作业补贴。翻埋作业深度达到30厘米,达到待播状态后,省级每亩补贴40元。鼓励农户增加投入,提高作业质量和标准。(作业标准另行印发)
2.玉米秸秆松耙碎混还田作业补贴。碎混作业深度达到30厘米,达到待播状态后,省级每亩补贴40元。鼓励农户增加投入,提高作业质量和标准。
3.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补贴。达到待播状态后省级每亩补贴25元,鼓励农户增加投入,提高作业质量和标准。
4.玉米保护性耕作补贴。按照国家和我省2021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有关政策执行。
5.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补贴。翻埋作业深度达到20±2厘米,省级每亩补贴25元。
6.水稻秸秆旋耕还田作业补贴。旋耕作业深度达到15厘米,省级每亩补贴25元。
7.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作业补贴。作业深度达到12厘米,可结合实际喷施秸秆腐熟剂,省级每亩补贴25元。
(二)秸秆离田补贴
8.秸秆离田利用补贴。对纳入全省各级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台账的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根据其当年实际利用玉米、水稻秸秆量(不含玉米青贮,开展玉米青贮的按国家粮改饲有关政策执行),省级给予每吨20元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400万元。利用补贴申报时要提供利用方向、利用主体等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所利用的秸秆应当能够追溯到县域内的乡镇、村屯和地块,并与该地块秸秆离田作业情况相衔接。
9.秸秆离田后残余物处理补贴。开展玉米、水稻秸秆离田作业,对秸秆残余物、根茬进行处理的,省级每亩补贴10元。出现焚烧秸秆、焚烧残余物情况的地块,不得发放补贴。
(三)农村秸秆替代散煤补贴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重点地区散煤污染治理的工作要求,推进秸秆等生物质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对重点地区集中购置安装户用生物质炉具,改造或新建生物质锅炉进行补贴。
10.户用生物质炉具购置补贴。对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绥化市有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稳定来源,以整村、屯为单位购置安装户用生物质炉具的农户,按照每户购置安装1台,每台2100元测算,给予实际购置价格的70%补贴,即每户最高补贴资金1470元,省级和县(市、区)按4︰1比例分担,高出部分由农户自筹承担。
11.生物质锅炉补贴。对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绥化市、大庆市乡村两级(不含城中村和城市近郊区,其中城市供热网络能够辐射到的为城市近郊区)为农户集中供热的企业和政府、学校、卫生院等机关事业单位,改造或新建生物质锅炉替代燃煤锅炉,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雪乡旅游景区列入散煤污染治理“三重一改”的燃煤锅炉改造生物质锅炉,并实际燃用秸秆成型燃料或秸秆打捆直燃的,每蒸吨给予5万元定额补贴,单个项目锅炉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省级和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逐级签订秸秆综合利用任务书,实行专班推进、挂图作战。各相关市县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秸秆还田和离田工作任务纳入“田长制”管理,作业措施要落实到农户和地块。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秸秆综合利用年度工作方案,在保证完成秸秆综合利用率的基础上,可灵活选择各项利用途径。20个国家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和2个补偿制度试点县要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工作总结,并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绩效评价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秸秆利用周期内实行周调度、半月通报、定期约谈制度,各县(市、区)要安排专人,按时上报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具体推进。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固化压块以及秸秆机械化还田指导工作。省发改委负责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准和建设推广工作。省财政厅根据建设任务的资金需求量,做好资金筹措和拨付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抓好秸秆禁烧工作,与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督促地方政府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成果转化。省工信厅负责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项目推进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将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各地国土空间规划,并积极做好项目用地预审等前期工作。省税务局负责落实好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等政策支持。电力部门负责落实对从事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压块等初加工用电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等政策。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等金融部门要引导全省银行机构积极给予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的企业贷款政策支持。
(三)完善扶持政策。继续实施“先行预拨、据实结算”制度,省级财政根据各地秸秆综合利用任务量申报情况以砍块形式先行预拨部分补助资金,各地可根据秸秆实际利用情况调剂使用,到本年度秸秆利用周期结束后省级财政将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再据实结算。同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秸秆综合利用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县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承担本级相应支出责任,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有效保障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四)加强供需衔接。辖区内有已建成投产且运行稳定或年内可建成投产的生物质发电厂和大型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的县(市、区),可按照“政府划区、市场运作、企业负责”的原则,由政府统筹规划秸秆资源供应,根据企业的秸秆需求量划定秸秆离田收储保障区域,明确秸秆利用企业、作业主体和种植者之间的权责利益关系。指导利用企业和作业主体合理选择作业和收储方式进行秸秆离田利用。秸秆原料价格以市场调节为主,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当地秸秆最高限价。
(五)强化技术支撑。加强秸秆综合利用领域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积极发挥省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指导组作用,以县乡两级农技推广部门为平台,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推广简便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育秸秆综合利用的服务主体,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小农户的作用,提高秸秆综合利用能力。
(六)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手段,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民主动参与意识。适时举办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现场会、展示会,打造秸秆综合利用示范样板,增强辐射带动效应,提升全省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七)严格工作考核。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目标管理。省级制定验收标准和考核办法,开展重点考核和总体评价,对不能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秸秆综合利用率、还田率未完成既定任务目标和出现秸秆焚烧火点的要扣拨补助资金。秸秆资源台账系统中利用率和还田率比既定目标每低1个百分点,以县(市、区)为单位扣缴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100万元。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每出现1个秸秆焚烧火点,以县(市、区)为单位扣缴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100万元;每出现1个秸秆残余物焚烧火点,以县(市、区)为单位扣缴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50万元。性质严重的,要进行约谈和严肃问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坚决从重从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